绍兴条形码唯一性在商品溯源管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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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条形码唯一性在商品溯源管理的应用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2 08:03:04

条形码是由条和空规则排列的字符标记,条和空的排列可以表达不同的信息,因而条形码可以作为信息的一种载体,条形码可以用专门的条码设备识读,而后将识别的信息载入到计算机系统。通常每一件商品的条形码都是唯一的,因而商品的溯源管理可以利用绍兴条形码的唯一性来实现。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最有用的一种主动辨认技术。

条形码技术优势:

1.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比较,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完成"即时数据输入"。

2.正确率高,可靠性高:选用条形码技能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3.收集信息量大:运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收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能够带着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必定的主动纠错才能。

4.灵敏有用:条形码标识既能够作为一种辨认手法独自运用,也能够和有关辨认设备组成一个体系完成主动化辨认,还能够和其他操控设备联接起来完成主动化办理。

条形码由条(黑条)和空(白条)组成,两者宽度和反射率都不一样。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宣布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聚集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

所以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一样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扩大整形电路.白条、黑条的宽度不一样,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一样。

条形码技术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条码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改善传统仓库管理的弊端和漏洞;钢铁行业条码应用解决方案,具备着极大的优势,避免了手工输入,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使用方便灵活;

条码管理之轮胎行业生产和物流解决方案,大大提高入库、出库、验货、盘点、补货等工作的效率,推动轮胎企业信息化建设;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心的应用,利用条码和无线网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条码也大大减低误操作的可能,促进了工作流的改进。

如何经济、有效地掌握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状况?如何加强商品的分销管理?如何杜绝个别经销商和不法商贩窜货、制假售假现象,穿透物流的黑洞?特别是如何防止串货现象是众多企业特别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家电、家具、医药和食品等行业,此类现象比较常见。我们利用条形码技术来实现商品的全程跟踪和控制,杜绝串货现象的发生。实现流程如下:

1.创建唯一身份码在商品制造中,为每一件商品按不同批次、不同包装及其特有信息在生产的同时便为其生成一个可以唯一识别的信息码,并以二维条码做为信息码的载体印制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自此,该商品生产下线后在整个物流过程中便拥有了能够信息量大并且能够唯一识别的“身份证”。

2.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过程中,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电子货单,系统通过对商品和电子货单的层层验收和认证,能够使企业及时掌握该商品的流通路径以及是否被窜货或假冒。

3.窜货假伪,无处藏身系统充分利用二维条码技术和数字加密技术,使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破解性。因此,当系统对商品条码和电子货单进行验证时,可以及时发现经销商或不法商贩的窜货和制假售假行为。而且,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二维条码中的“码外码”通过企业网站、查询电话或者CallCenter进行防伪查询,让窜货、假伪无处藏身,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

4.密钥管理,安全便捷系统采用世界领先的加密技术和长达128位的密钥对商品信息和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保证其不被破解,而且企业可以及时更改密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信息安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一)企时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一)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二)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就及明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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