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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条形码第一个数据如何用隐藏?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8 08:36:15
随着绍兴条形码的应用趋于广泛,各种各样外观的条形码都应运而出,比如彩色条形码,隐藏条形码数据只显示黑白竖条,条形码数据在条码上面显示,隐藏条形码的第一个数据等等,不管是哪种的外观,而条形码的扫描效果都是一样的,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用隐藏绍兴条形码第一个数据(扫描结果是有这个数据的)。
在中用自己的数据制作一个条形码,并双击条形码打开“图形属性-基本”选项,记录下该条码的“图形ID”,然后选择“文字”选项,下面的条码文字位置选择“无”(隐藏条形码数据)。
利用条码软件左侧工具栏中的“绘制普通文本”工具在条码下方添加一个文本,双击文本打开“图形属性-数据源”修改文本数据,用“数据引用”的方法把条形码数据引用过来,引用数据对象的ID就是条形码的图形ID。
然后在右侧添加一个“丢弃”的处理方法,丢弃左端一位数据(即隐藏条码第一个字母),保存后就可以看到隐藏第一个数据的条形码就制作完成了,用手机扫描的数据是有第一个字母的。
综上所述就是用隐藏条形码第一个数据的方法,软件还可以隐藏条形码最后一个数据,方法也很简单,只需要根据以上步骤操作,丢弃右端一位数据即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 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 《EANUCC系统 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 "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 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 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 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 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二维码(Two-dimensional code),又称二维条码,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广告推送、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定位/导航、电子商务应用、车辆管理、信息传递等。如今智能手机扫一扫(简称313)功能的应用使得二维码更加普遍,随着国内物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更多的二维码技术应用解决方案被开发,二维码成为移动互联网入口真正成为现实。
二维码是一种比一维码更高级的条码格式。一维码只能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上表达信息,而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一维码只能由数字和字母组成,而二维码能存储汉字、数字和图片等信息,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要广得多。
二维码的原理可以从矩阵式二维码的原理和行列式二维码的原理来讲述。
矩阵式原理
矩阵式二维码(又称棋盘式二维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
在矩阵元素位置上,出现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点表示二进制“1”,不出现点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码有:Code One、Maxi Code、QR Code、 Data Matrix等。
行排式原理
行排式二维码(又称:堆积式二维码或层排式二维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码有CODE49、CODE 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是1987年由 David Allair 博士研制,Intermec 公司推出的第一个二维码。
条形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通常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准备材料2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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