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在绍兴条码中加入特殊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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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在绍兴条码中加入特殊字符?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9 08:37:55

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绍兴条码标签时,有时有客户需要在绍兴条码中加入一些特殊字符,如字符“-”、“/”、“*”、“&”等,那么,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该如何操作呢?接下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方法:

一、在数据源中,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一维条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添加的文字及特殊字符,点击编辑-确定。

二、利用处理方法类型中的“插入”,根据自己的需求插入合适的特殊字符

在数据源中,输入文字之后,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插入”,输入插入的位置及字符串,点击添加-确定。

三、利用处理方法中的“格式化”,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处理方法中,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格式化”,也可以在格式化中进行设置。

四、直接在条码文本属性的格式化中设置特殊字符

在条形码的图形属性窗口下选择“文字”选项卡,其中显示的条码文字区域有个“格式化”设置,在格式化框中,有多少数字就添加多少个英文问号,并在对应的问号后面手动输入特殊字符。

以上就是有关在条码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步骤,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前三种方法操作,是直接在条码数据源中更改的条码内容,会影响条码的外观,扫描出来的效果是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按照最后一种方法操作,扫描出来的效果是不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也不会影响条码的外观。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条码打印机。条码打印机使用过多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小问题,比如条码机打印不清晰,那该怎么解决呢?立卓带您详细了解。条码机打印不清晰的原因∶1 温度太低2 碳带标签质量太差3 打印头安装不正确解决办法∶

1 增加打印温度,即增加打印浓度2 更换碳带和标签纸3重新调整打印头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硬件需求 标签打印机两部,管理软件一套,条码扫描器数支。 成本估计在一个每天参加人数大约5000人的展览会,成本大约1万元。 解决方案 许多参加展览的观众,可以说一半以上,都很少想到参加展览会要携带足够的名片参加展览,有时候遇到自己感到兴趣的展位,通常展览厂商都希望观众能够留下名片,但是在没有名片或者名片已经发完了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了双方的不便。因此,如果能够有一套很廉价的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参观者不需要携带名片,而厂家能够立即储存顾客的基本资料到自己的电脑上去,相信这样一来对观众和参加展览的单位都是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名片系统的作业流程:

1. 顾客提供资料: 由展览主办单位在观众登记处,或者由观众自行到服务处,递交自己的基本资料,可以是身上的少许几张的名片之一,或者自己当场填写资料(这份资料汇总之后将会同时由展览公司保存作为将来散发邀请函使用)。资料将固定成几个栏目:公司名称/姓名/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地址/个人EMAIL.

2. 输入并打印资料: 由展览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输入电脑,再由电脑连接的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出一张带有二维条码的卡片,上面除了打印出以上的文字资料外,并且生成一个包含这些资料的二维条码。

3. 参加展览单位配置一个条码扫描器: (限于有配备电脑的参加单位)观众到了各个展位时,厂家只要用扫描器将卡片上的二维条码扫描一次,就将所有顾客资料录入电脑,进入自己电脑的资料库。不但不需要再索取名片,还可以将客户的资料立即运用。

具体做法:

1. 我公司免费提供二维扫描枪供展览厂家于展览会中使用 

2. 由于现在许多参加单位都已经会携带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参加展览,只要他们有电脑,我们就可以提供一个扫描枪使用,数量暂定为20个。.

3. 由展览主办单位添置两台到四台打印机(视参观人数而定)

4. 此部分的功能除了能够打印卡片之外,更重要的是收集客户的资料,希望主办单位能够购买使用。

5. 由我公司人员给与短期培训6. 使用这套系统非常简单,只要具备有打字速度快,能够操作EXCEL或相关处理文件的能力就可以操作,大约只需要2个小时对打印机的操作了解就可以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三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六)化肥、农药。  第二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商品条码;  (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  (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  (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  (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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