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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商品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42:01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宝洁(中国)达成合作共识,宝洁(中国)将在24个月内给零售商更多的补贴,推动国内30家以上大型零售商使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宝洁产品信息。此举涉及全国零售门店上千家,已成为我国商品信息同步服务在零售领域全面应用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在欧美零售领域,已有2000多家零售商和数万家制造商应用全球数据同步系统提升电子数据交换时的数据质量。全球商品数据同步是一项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动的全球性计划,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早在2003年就开始跟踪与研究国际商品数据同步的标准,并着手创建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据了解,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ANCCNET,以下简称平台)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2003年创建,是一个以商品条码为核心,国内权威、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信息交换平台。平台作为中国商品条码信息通报的唯一网络途径,服务于商品的制造商、零售商、批发商以及咨询机构等,覆盖了食品制造、服装、建材、医药等行业,形成了以商品条码为标识、内容丰富全面的权威商品信息库,实现了产品信息的数据同步。
商品条码企业信息化的基石
作为中国商品信息网络通报的唯一途径,这一平台具有全面(商品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标准(遵从全球统一标准格式)、专业(获得全球数据同步国际认证)、灵活(根据需求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开放(公共网络门交流平台)等五大特点。而这一平台的重要支持是商品条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此系统为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和服务提供全球唯一的标识,不仅克服了企业内部编码系统的闭环性特点,而且提高了全球贸易、供应链管理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了管理成本。目前,商品条码标识系统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零售业、制造业、出版业、医药卫生业、金融保险业、物流业等领域。
在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支持下,商品条码活跃在整个全球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目前已被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万家企业采用,是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为保证商品条码编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国际上统一采用分段管理、分段赋码的管理模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广泛应用让企业玩转供应链
以商品条码标识系统为基础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2008年8月,全球用户均可通过网络查询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截至2011年6月,包括易买得、卜蜂莲花、新一佳、人人乐、家家悦、欧尚、利群、丹尼斯、华润万家南部、新华都等30家知名零售商接入平台,覆盖零售门店上千家,实现了新品信息、变更信息、价格信息等数据的同步交换,顺利完成零售渠道商品信息同步推广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让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自2010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多家国内外知名零供企业、系统集成商和印刷企业联合发起的“箱码”推广活动,降低物流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一次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包括从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或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通常需要做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
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到销售给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这种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的手工统计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统计方式效率低,各个环节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无法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商品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实现快速、准确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采集和数据录入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利用条码技术,通过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可以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零售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息管理需求。
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是否协调将极大地影响产品的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是:将物料进行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这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加强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识,将利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单件的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另外,通过产品编码可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订单挂钩,建立起对供应商的评价体系。生产管理。在生产中可以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和生产质量检验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从而有序地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流程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仓库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首先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牌名、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唯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管理的各种操作。仓库又分为若干个库房,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的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条码号与产品条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条码技术不光可以按品种管理货物的库存,而且还可管理货物库存的具体每一单件。采用产品标识条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就可实现对单件产品的跟踪管理,更加准确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一般仓库管理只能完成仓库运输差错处理(根据人机交互输入信息),而条码仓库管理不仅可以直接处理实际运输差错,同时能够根据采集的单件信息及时发现出入库的货物单件差错(如入库重号、出库无货),并且提供差错处理。
市场销售链管理。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售,企业根据各地销售情况的不同,制订了不同的产品批发价格,并规定只能在当地销售。但是,有些违规的批发商以较低的地域价格取得产品后,在地域价格高的地方低价倾销,扰乱了市场。由于缺乏真实、全面、可靠、快速的事实数据,企业对之也无能为力。为保证产品销售链政策的有效实施与监督,必须能够跟踪向批发商销售的产品品种或产品单件信息。通过在销售、配送过程中采集产品的单品条码信息,就可根据产品单件标识条码记录产品销售过程,完成产品销售链跟踪。
零售信息管理服务。产品从厂家经过各种批发、配送渠道,通过零售环节到达最终用户手中。零售商业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购、销、存3个方面。在实际作业中,商业企业推行大类管理、单品进销存管理,利用商品上现有的条码配合自打条码作为自动识别输入的基础,减少了操作时间、提高录入的准确性,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自动化程度。
条码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生产、物流、零售环节的物品进行标识和描述的方法,借助自动识别技术、POS系统、EDI等现代技术手段,企业可以随时了解有关产品在供应链上的位置,并作出即时反应。当今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的新的供应链管理策略,都离不开条码技术的应用。条码技术是实现EDI、电子商务、供应链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明;商品绍兴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条码号码本身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7。
下面就详细说一下这些地区的条形码申请的流程,费用,时间,资料。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3、进出口证明加盖公章;申请数量:1000个申请使用期限:2年申请时间:10-12个工作日备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在有效期限内享有专用权,在有限期前3个月提出续展缴费。另:申请UPC条码,UPC条码适用美国、地区,费用需多加2800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绍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在生活中应用的普及,二维码越来越多的受到电商的青睐,2011年7月,1号店率先在广州地铁投放二维码“虚拟超市”,通过使用二维码软件扫描二维码实现移动购物。后来,京东、淘宝也推出类似的二维码“虚拟超市”。二维码对电子商务有什么促进?二维码会颠覆传统的电子商务吗?
小小二维码改变电子商务大格局
王鹏飞认为,二维码首先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快捷的入口,对于线下商户、广告营销行业而言,创新的门槛降低了,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一种与商业价值密切相关的信息化方案;同时,二维码让移动电子商务变得更简单,只需一扫,就可以进入购物页面。二维码只是一扇门,更广阔的空间在后台、云端,以及与电子商务合作伙伴的创意和联想中。
庄永任则用“三精准”、“三促进”概括出二维码的优势。即:“精准推送”“精准产品”到“精准客户”。促进随时实地购物,便捷购物;促进客户在产生购物欲望瞬间即完成购物过程,增加销售;客户能够通过获取二维码快,方便地收藏其喜欢产品的信息,必要时及时从手机中获取,促进购物能够延续。
线上加线下,所见即所得,营销相融合
庄永任指出,二维码逐步改变线上和线下渠道:现在,电子商务就和线下渠道在逐步融合,线下体验—线上下单,有些线下实体店直接定位为“体验空间”。随着二维码使用的广泛,逐步实现了“线下体验—手机下单”;另外,现在也出现了纯二维码商店,二维码改变着线下店面的形式。
陈进勇认为,传统品牌营销,营与销是脱节的,消费者看到品牌广告是无法直接购买的,造成了大量潜在购物机会的流失。二维码则改变了这一局面,它促进了品牌广告与移动购物的结合:企业在品牌广告中植入二维码,消费者看到广告以后即可立即扫描二维码进行手机购物,随时随地购物,实现“营与销的一体化”,大大提升了营销效果!同时,二维码基于手机摄像头的特性解决了移动购物的三个问题,促进转化率提升:移动互联网之争聚焦在入口,二维码是用户快速接入移动互联网的入口,解决了手机输入与操作麻烦的问题;线上线下结合,通过二维码将线下的商品信息直接连接到互联网;信息识别,二维码在分发奖券和优惠码方面也有价值,还可作为身份识别的临时记号。
移动商务与PC电商将长期并存
如今,在地铁、公交等户外广告中,以及DM杂志与产品宣传单页中,扫出上面的二维码来购物是一个很自然的场景。王鹏飞表示,这一场景为用户提供了便捷体验,满足了大众消费冲动,是符合用户行为习惯的。二维码作为移动电子商务众多模式中一个非常简单的入口,在未来会是主流的模式之一。但他同时指出,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其便携性、私密性、更精准,因而,有一些商品是适合手机屏幕的,而有一些则更适合PC屏幕。二者会长期并存。
陈进勇则认为,移动商务与传统电商的关系应该是补充与并行:用户补充,大量的非PC的手机用户加入网购大军;非PC状态下的购物场景补充;时间补充,主要是碎片化时间的互补;入口补充,手机成了用户接入电商的新入口;功能补充,比如识别功能、位置功能,各种感应功能等。而移动商务在特定人群、时段、区域与品类存在超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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